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示采购信息,那么政府采购应当公示多久?以下是相关内容的介绍。如果你感兴趣,让我们看看。
根据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估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发送评估报告。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依次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、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,发布中标、成交公告,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、成交结果。招标文件、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应与中标结果和交易结果同时公布。
因此,从评标之日起,采购项目的中标公示最多不能超过9个工作日,即13天左右。9个工作日之后,投标人可以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查询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办理询价的,依照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,可以处以罚款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通报。
招标人拖延公布招标结果,可能存在违规采购操作或不熟悉法律法规和程序等问题。招标人可先问后报。
采购人未公示中标结果的,依据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八条“无正当理由,不得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”予以处罚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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